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裁字第45號聲 請 人 甲○○非訟代理人 楊雅惠律師相 對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非訟代理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乙○○視為參加人 李○○
謝○○謝○○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生子女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主文第一項「楊○○」應更正為「謝○○」。
二、主文第二項「鄭○○」應更正為「鄭○○」。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亦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
二、因本院114年度家調裁字第45號裁定理由均記載聲請人於戶籍登記之為「謝○○」及其生父為「鄭○○」,故上開主文第1項記載:「楊○○」及第2項記載:「鄭○○」顯然有誤,應予更正,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大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