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原 告 陳錦輝
陳秀瑛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文志榮律師被 告 陳秀蘭
黃芳政黃銘紘陳怡綝黃銘偉上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麗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上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且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6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本件被告陳旭妹於訴訟繫屬後之民國114年4月2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A05、A
08、A06及A07,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憑。本件被告A05、A08、A06及A07聲明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核與前揭規定相符。
二、按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53條及第248條規定之限制。前項情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為反請求,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而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的訴之聲明為:(一)確認被告就被繼承人陳榮義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之繼承權不存在。(二)被告應將如附表一編號1至7號所示不動產之遺產,按其應繼分比例之所有權登記,移轉登記予原告公同共有。嗣原告陸續為訴之變更、追加,最後一次言詞辯論之聲明為(一)被告應協同依如附表一編號1至5號所示不動產所有權,被告A07就如附表一編號6、7所示之不動產農育權,按其公同共有應繼分比例,分別移轉登記予原告。(二)被告應按其公同共有應繼分比例,同意如附表一編號8、9 所示存款,由原告取得各2分之1比例之金額。原告為上開訴之變更追加,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及為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揭規定,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被告就原告所提出原告A01與被繼承人陳榮義間之對話錄影光碟及譯文,爭執此部分證據形式上的真正。然被告未具體陳述錄影光碟及譯文何處與真實不符,且依本院當庭勘驗錄影光碟及譯文內容,確實為原告A01與被繼承人陳榮義間的連續對話,足認原告所提出錄影光碟及譯文,形式上均屬真正,被告否認錄影光碟及譯文之真正,為無理由。另被告抗辯,原告所提出之錄影光碟係未經被繼承人陳榮義同意的私自錄影,應不具證據能力。惟按民事訴訟之目的與刑事訴訟之目的不同,民事訴訟法並未如刑事訴訟法對證據能力設有規定,就違法收集之證據,在民事訴訟法上究竟有無證據能力,尚乏明文規範,自應權衡民事訴訟之目的,從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違法取得證據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及防止誘發違法收集證據之利益(即預防理論)等加以衡量,非可一概否認其證據能力。苟欲否定其證據能力,自須以該違法收集之證據,係以限制他人精神或身體自由等侵害人格權之方法、顯著違反社會道德之手段、嚴重侵害社會法益,或所違背之法規旨在保護重大法益或該違背行為之態樣違反公序良俗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55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原告所提出的錄影光碟,雖未經被繼承人陳榮義同意,然原告A01與被繼承人陳榮義乃在住處戶外談論家族財產相關事宜,難認兩人間的對話具有高度隱密性,又該錄影光碟的取得並非以強暴或脅迫等方式為之,從而,本件錄影光碟及譯文應可採為本件裁判之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陳榮義於112年3月14日死亡,遺留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被繼承人陳榮義生前與原告就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成立贈與契約,依原告所提出之錄影光碟及譯文即可證明,原告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及第406條之規定為請求,並聲明:(一)被告應協同依如附表一編號1至5號所示不動產所有權,被告A07就如附表一編號6、7所示之不動產農育權,按其公同共有應繼分比例,分別移轉登記予原告。(二)被告應按其公同共有應繼分比例,同意如附表一編號
8、9所示存款,由原告取得各2分之1比例之金額。
二、被告答辯略以:依原告所提出錄影光碟的勘驗結果可知,被繼承人陳榮義一開始就有說要召集子女回來討論,被繼承人陳榮義自始至終均無贈與的意思,後來在原告A01一再誘導下,被繼承人陳榮義仍然沒有具體說出其想法,從影片過程中可知,被繼承人陳榮義就之前已經登記完成的土地,仍然再重複提及要分配,且有說自己的頭腦不靈光了、我剛剛說到哪裡了、我也搞糊塗了等語,顯見當時被繼承人陳榮義的意思表示跟思緒並非能正常理解或記憶,再者,被繼承人陳榮義也有提及只有蓋房子的土地是他人的,其餘全部都是我的,顯見也沒有如原告主張的贈與之意。此外,就影片內容,實際上無法得知各筆土地及地號,顯見完全沒有特定贈與標的。又贈與非單獨行為,原告A02當下根本沒有在現場,所以也不可能為贈與的合意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榮義於民國112 年3 月14日死亡,法定繼承人為原告及被告兩造。
(二)被繼承人陳榮義死亡後遺有附表一所示之遺產。
(三)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原告A01、A02及被告A04各4分之1 ,被告A05、A06、A07及A08各16分之1。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本件兩造之爭點為,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陳榮義生前與原告A0
1、A02就如附表一所示財產成立贈與契約,並依繼承及贈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履行,有無理由?
(一)按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406條、第114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必須當事人一方有以財產為無償給與他方之要約,經他方承諾者,始足當之,且雙方對於契約必要之點,即贈與標的物之意思表示必須一致,否則,即難謂贈與契約業已成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518號、91年度台上字第1520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明文。本件被繼承人陳榮義於112年3月14日死亡,其權利義務應由兩造共同繼承,為兩造所不爭執,惟原告主張曾與被繼承人陳榮義就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成立贈與契約,為被告所否認,依前揭說明,自應由原告就系爭贈與契約成立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二)原告提出原告A01與被繼承人陳榮義對話之錄影光碟及譯文為證,業經本院當庭勘驗錄影光碟及譯文(見本院卷第29-33頁),有勘驗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93-394頁),勘驗後之譯文內容如附表二所示。原告主張下列對話可證明原告與被繼承人陳榮義間有贈與契約:「07:03至07:13﹕(陳榮義)像是嫁給閩南人的,這樣還要分給他嗎﹖(A01)那是你的想法啊,如果不要,那就不要。這樣子的情形‥可以辦理嗎﹖08:08-
09:24﹕(A01)如果你這樣想,然後就把它寫下來然後就收好,然後就跟我們這些孩子說我已經將我的想法寫下來,這樣我們這些孩子才會清楚的知道‥‥然後我們孩子們遵從你所做的決定,好嗎﹖(陳榮義)好、好。(A01)寫下來好嗎﹖你會書寫嗎﹖(陳榮義) 我會的。12:18﹕你的就分給你siapo(土地位置名稱,即附表一編號1的215地號土地),那個用買的就是要在lifok(原告A02)的名下(即附表一編號2的216地號土地),你的就是siapo(下坡)。13:58﹕像是嫁到閩南族群的,還要分給他嗎﹖都在那邊生活了,分給他就會來這邊耕種,真的要分嗎﹖」。
(三)原告A01與被繼承人陳榮義的對話時,原告A02並未在場,則原告A02與被繼承人陳榮義間應無可能成立任何贈與契約之合意。
(四)綜觀原告A01與被繼承人陳榮義的對話內容,於對話前半段即00:06至12:18間,原告A01向陳榮義表示:要趁陳榮義頭腦還清楚時,請求陳榮義將財產分配清楚,將來兄弟姊妹才不會有爭執,建議找一天把在外地的兄弟姊妹叫回來當面聽陳榮義交代,請陳榮義可以用羅馬拼音的方式書寫下來並記載日期等語,陳榮義則回答,像是嫁給閩南人的,這樣還要分給他嗎,孩子分散各地難以召集,但還是要召集孩子們,且答應會用羅馬拼音的方式書寫財產的分配等語。從而,此部分雙方對話的重點為,原告A01建議趁陳榮義頭腦還清楚時,召集陳榮義的子女回家,由陳榮義以羅馬拼音的方式將其財產分配的意思記載下來,陳榮義也同意如此辦理,然迄陳榮義過世前,並未召集子女回家討論財產分配,亦未將其分配財產的意思以羅馬拼音書面記載。再於12:18至22:54後半段,雙方主要討論土地的現狀、土地如何劃分界線及陳榮義繳納稅金的爭議等議題。此外,陳榮義雖表示:「[12:18]你的就分給你siapo,那個用買的就是要在lifok的名下,你的就是siapo。」,然原告A01接著回答:「[12:29]買的那塊地早就在媽媽那時候分掉了啊!路的東邊給lifok,路西邊的就在我這裡不是嗎?」,之後陳榮義又表示:「[12:49]我們剛剛說的內容是什麼了?[14:28]你說什麼了?[15:04]:上面那是⋯蛤?還是路的下面?我是怎麼說的了?頭腦不靈光了。[15:28]路上面那層,在那邊⋯哎,我也搞混了。」,陳榮義因記憶不清對土地的所在及對話的內容混淆,在雙方對話過程中,陳榮義僅籠統提及對部分財產分配想法,且思緒混亂,陳榮義及原告A01並無談及陳榮義將其財產無償贈與原告A01的要約與承諾。
(五)綜上,原告所提出錄影光碟及譯文無法證明原告與被繼承人陳榮義間之有成立贈與契約。從而,原告基於贈與契約法律關係,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及第406條規定,請求被告應協同依如附表一編號1至5號所示不動產所有權,被告A07就附表一編號6、7所示之不動產農育權,按其公同共有應繼分比例,分別移轉登記予原告,及被告應按其公同共有應繼分比例,同意如附表一編號8、9 所示存款,由原告取得各2分之1比例之金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經明確,至於原告聲請訊問證人陳明建、董金葉及陳玉妹,以證明曾經聽聞被繼承人陳榮義生前向證人表示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分別贈與原告的事實,然證人陳明建、董金葉及陳玉妹僅係聽聞陳榮義轉述,真實性容易受轉述者個人理解、傳達能力及記憶誤差的影響,其等證詞可信性非高,縱到庭證述,其等證詞為傳聞證人之證言,在無其他證據可資佐證的情況下,亦無從為原告有利之認定,故應無調查之必要。又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之負擔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馬培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品涵附表一:
編號 被繼承人陳榮義之遺產 1 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 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3 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4 臺東縣○○鄉○○○段00○號房屋 5 臺東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 6 臺東縣○○鄉○○段000地號農育權 7 臺東縣○○鄉○○段000地號農育權 8 中華郵政長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0,725,133元 9 臺東縣○○鄉○○○號﹕0000000000000000 3,467,200元附表二:譯文[00:06] (父)現在整地了、田埂也做起來了,也割草了,這是爸爸買的,好寬的土地,以前全都有種水稻。
[00:22] (子)當時你還很健壯,現在你老了嘛[00:30](子)爸爸,之前媽媽離世時,當時你說媽媽的財產要快點將我的過戶過來。
[00:49](子)我說先不要[00:52](父)你說什麼?[00:56] (子)之前要過戶媽媽的財產,我跟你說等事情結束後再說。
[01:05](父)嗯[01:08](子)對,爸爸你之前這樣說:之後等有空的時候,再去辦理過戶就好[01:15](子)你現在心裡是怎麼想,我現在問你是因為你很健忘了,我們怕你會忘記你當初的想法,現在你一直去看醫生,你還記得你之前怎麼說的嗎?關於你的siapo、關於這個家、關於財產,你要麼分配?你的心裡有想法嗎?趁著現在頭腦還清楚,不然你之後會忘記。
[02:00](父)對啊,話是這樣說沒錯,不然你想怎麼做?現在就要嗎?要做了嗎?[02:11](子)對,之後你就會忘記,不就會像之前,不是你自己心裡所想,這樣不行,現在你還很好,就要好好的把心裡所想的交代清楚,你頭腦不好,哪天一一離開我們,我們兄弟姐妹就會因為這樣而有紛爭,我就是任擔心這個。
[02:50](父)恩,話是這樣說,但是現在要怎麼做呢?一個在那邊,一個在這邊,一個在北邊,這樣要怎麼召集[03:11](子)對啊,可以跟我說你現在心裡的想法;還是可以寫下來,然後收好,之後我們孩子就可以依據你所寫的去做,這樣你們孩子們就不會毫無頭緒。如果之後怎麼了,現在先把財產分配做好 我的想法是這樣。
[03:41](父):哎呀[03:55](子)如果你會用羅馬拼音書寫,就寫在紙上,之後我們就有所依據,不然哪天你離開我們,我們就會為了這個有所紛爭。那是你的想法,如果不要就不要。那是你想的,你認為是要給誰。你還沒有想法嗎。你現在就按照你的想法講。你的孩子有幾個,你就照你的意思來分配。這是爸爸的意思在什麼時間及幾月幾號。你聽懂我的意思嗎,趁你現在還聽得清楚,我們就照你的意思來進行,將來兄弟姊妹都從外地回來時就照你的意思來進行。我們帶你去醫院看診 醫生有告訴我們,說你的記憶越來越衰退,很難把握將來會像現在一樣,你現在的思緒要整理清楚。
[07:03](父)是,這說的也是,還是要召集孩子們,像是嫁給閩南人的,這樣還要分給他嗎?[07:10](子)那是你的想法啊,如果不要,那就不要[07:13](父)不需要談到那裡,他們也不會做這些[07:21](子)可以啊,寫下來,還是請兄弟姐妹都回來當面談比較好,叫Icyang跟秀蘭回來,看什麼時候,找一天當面聽你說,這樣你覺得好嗎?[07:55](父)就是這個樣子,每個人有自己的想法[08:08](子)如果你這樣想,那就把它寫下來然後收好,然後跟我們這孩子說我已經將我的想法寫下來,這樣我們這些孩子才會清楚的知道。我擔心如果最後你沒有留下什麼話就離開我們,我們一定會有很大的紛爭,你覺得哪個好?我有聽到我的那些連襟,他們根本不聽你的話,很固執,還對我說你怎麼這樣處理媽媽的事,不是嗎?趁現在你還在,把事情教事情交代清楚不是比較好嗎?不是你自己作決策,就是要作決策才是對的,然後我們孩子們遵從你所做的決定,好嗎?[09:18](父)好,好。
[09:19] (子)寫下來好嗎?你會書寫嗎?[09:24](父)我會的。
(子)用羅馬字來寫,記載幾月幾號。如果有一天你走了,我們就按照你今天所講的內容作為依據,其他的人如果有意見,就不成為意見,就按照你說的為準。你今天所寫的東西,不管將來有哪個孩子反對,還是以你今天所講的為準。
(父):是。
(子):你說的是從姑丈離開以後。(父):姑丈是誰?
(子):姑丈就是你的小舅子,就是指妹夫。現在有時間就按照你的想法講出來。我講了,你又三心兩意沒有說出來一直到現在。
你現在拿定主意了嗎?(父):什麼?
(子):你現在可以講了嗎?(父):可以啊。
[12:18](父)你的就分給你siapo,那個用買的就是要在lifok的名下,你的就是siapo。
[12:29](子)買的那塊地早就在媽媽那時候分掉了啊!路的東邊給lifok,路西邊的就在我這裡不是嗎?[12:49](子)像這裡,這塊土地還是在你的名字,lifok的是在上面那塊,那這塊你要怎麼分割?從這邊分嗎?[12:49](父)我們剛剛說的內容是什麼了?你是說在上面那層那個是你的?路的下面是lifok的?[13:19] (子)對啊,不是就是這樣嗎?在之前就按照你們的意思做分割了啊。
[13:19]在那邊路上面的是比較大[13:58](父)像是嫁到閩南族群的,還要分給他嗎?都在那邊生活了,分給他就會來這邊耕種,真的要分嗎?[14:18](子)是要你的想法不是我們的,只有你有權利啊[14:28](父)你說什麼了?在買的那塊土地,路上面那層,從路的南邊到上面?下面的是很寬大的。
[14:46](子)那個已經處理好了,在處理媽媽的事情時,就處理好了。
[14:46](父)那塊買的土地在路的上面那層是旱地哪路上面的那層嗎?[15:04](父)上面那是⋯蛤?還是路的下面?我是怎麼說的了?頭腦不靈光了。
[15:24](子)這就是我擔心的,所以準備好。
[15:28](父)路上面那層,在那邊⋯哎,我也搞混了。
[15:48](子)那這塊土地呢?我跟lifok一半嗎?因為那個房子是lifok的了嘛,這些地是你的嗎?[15:48](父)對啊,這全都是我的土地,還沒有做分割嘛現在跟我說,現在要分割。
[16:11](父)對啊,從這邊確認,所以我就說,這全部都是我的,界線已經很清楚了,我這樣子做lifok就在罵,都是我在繳稅的,你們的地那麼大,還要我繳稅。
[17:53](父)這全部都是我的,不是在他的名義下,從他蓋房子到現在都還沒有正式分割,只是他蓋個房子而已,到要繳稅的時候我的就很大?他這樣跟我說。
[18:22](子)所以下次就分割,這邊就給他,你就只要繳這邊的稅是這樣,你是這樣想的嗎?[18:29](父)對啊,就分一分了。
[18:52](父)我們就從中間分割,那房子的基地以外的都是我的,而且都是我在繳稅。
[19:21](子)是的,你就這樣跟他說。
[19:30](父)好吧!那就分割這邊是他的名字,要確實地去做,全部都是在我的名義。
[20:08](父)我生氣的點就是繳稅,全部都是我在繳稅,我就跟他說,你的是如此的寬大,你的部分就是這樣。
[20:26](子)可以啦,是啊,lifok還有到家裡照顧你啊就是他不好的習慣,所以要明確的指出界限,從哪裡到哪裡,這是還沒分割的。
[20:53](子)還沒立即的跟我的姊姊說,你怎麼不這樣跟他說,你要如何做呢?[21:07](父)我有這樣跟他說啊,在蓋房子時,有說界線從哪裡到哪裡,而且這地全都還在我的名下,還沒分割,他只是在我的土地上蓋房子,就說那塊地是他的。
[21:26](子)那直接把那塊地給lifok 怎麽樣?[21:36](子)又能怎麼辦,他的房子都已蓋在上面了,就是其他的呢?[21:46] (父)對啊,就分割從那裡…[21:55](父)這個界線到這裡,廣場到這裡,還沒做好,還沒劃線啊,在他蓋房子到現在,還沒遇過這種問題。當初他們要蓋房子,我們也說好。
[22:18](子)是啊,既然都答應了,而且又是你的孩子,他又返鄉回家,工作現在也在這裡,爸爸跟孩子是要互相照應的,一家人不就是這樣嗎,再說lifok現在又沒老公了,他能依靠誰呢,只這樣互相照應啊。
[22:54](父)是啊,就是還沒分割嘛這個[23:50](子)是啊,我就是想趁著你還聽得到,就想要問你這些事情,我們每個月都要去臺東回診,在回診日期快到時,我就會回來,看完醫生後就會上去工作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