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繼字第303號聲 請 人 鄭志誠上列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鄭曉菁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為遺產陳報時,應於陳報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附具遺產清冊:㈠陳報人。㈡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㈢被繼承人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㈣知悉繼承之時間。㈤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前項遺產清冊應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家事事件法第12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鄭志誠陳報被繼承人鄭曉菁遺產清冊,前經本院於115年7月31日以東院若家明115繼303字第1150011625號函通知聲請人於函到後10日內補正被繼承人之債務資料,然聲請人於115年8月5日收受上開函文後,迄今仍未補正被繼承人之債務資料,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馬培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