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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家繼簡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繼簡字第9號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訴訟代理人 吳雅琳被 告 管秉曜被 告 管世豐受告知人 管振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1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訴訟事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費,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係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原告代位管振承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被繼承人管慶雲之遺產,管振丞之應繼分為3分之1,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372元【計算式:(777,315+9,800)3=262,372,元以下4捨5入】,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原告尚應補繳2,71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繳2,7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馬培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品涵附表:

被繼承人管慶雲之遺產

一、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價值777,315元。

二、臺東縣○○鄉○○000號未保存登記之房屋,價值9,800元。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