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04號原 告 羅宣瑜被 告 黃敬耀
蔡雅惠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未繳裁判費,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遺產價值為新臺幣(下同)21,919元(參卷附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分割方法係與被告黃敬耀、蔡雅惠依應繼分比例分割,其因分割所受之利益價額為7,306元【計算式:21,919元÷3=7,30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306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薇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