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調字第67號聲 請 人 廖文榕
廖文榛
廖文瑈相 對 人 廖秀英訴訟代理人 黃子寧律師相 對 人 廖偉村
廖菊英廖鳳英
黃建程
黃鈺惠上列聲請人於相對人廖秀英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中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關於管轄之法律:
(一)家事事件法第70條規定:「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
(二)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案為陳述者,得裁定自行處理。」
二、本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一)參酌被繼承人廖彭年譽於民國112年4月3日死亡時設籍桃園市(見本院卷第21頁所附之戶籍謄本),且死亡證明書記載相對人之死亡地點及場所亦為桃園市及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見本院卷第229頁),固然堪認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之住所地位在桃園市——亦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有管轄區之法院。
(二)惟本院參酌相對人廖秀英主張行使特留分扣減權及請求分割之遺產為臺東縣○○里鄉○○段00000地號土地、臺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9、中華郵政存款新臺幣(下同)2,682,059元、臺東縣臺東地區農會存款247,459元及現金3,800,000元(見本院卷第9-10頁),其中臺東縣○○里鄉○○段0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為12,459,468元,臺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9公告現值為462,338元(見本院卷第91及99頁所附之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堪認本件主要遺產所在地位在臺東縣——亦即本院亦為有管轄區之法院。
(三)至於聲請人雖然主張被繼承人於桃園亦遺有相當數量之動產等語(見本院卷第226及235頁),惟並未具體敘明該等動產之名稱、數量或價值,亦未提出相關資料,自尚難認本件主要遺產所在地位在桃園市。
(四)綜上所述,本院既然並非無管轄權之法院,自無從依前揭㈡之規定,將本件裁定移送至同樣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故本件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大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