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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護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護字第97號聲 請 人 臺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饒慶鈴非訟代理人 N20163社工員受安置人 CP00000000 (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關 係 人 CP00000000-A (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

CP00000000-B (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受安置人CP00000000自民國115年9月19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CP00000000之母即關係人CP00000000-A因施用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應於臺東監獄服刑,並於民國113年11月申請保外就醫,考量關係人CP00000000-A為受安置人之唯一照顧者,然其生產後無學習照顧技巧、生活作息不穩定、配合度不佳、居住所環境不明確,且未確定再次入監服刑期間,為確保受安置人之人身安全及妥適照顧,於113年12月16日緊急安置,並經本院以同年度護字第121號裁定自同年12月19日起繼續安置,嗣再經本院先後以114年度護字第31、56、87、113號、115年度護字第27及56號裁定延長安置。又受安置人經機構安置,評估其發展符合現齡,未有發展遲緩情形,能夠適應機構生活、情緒表現穩定,與照顧者具正向依附關係。另受安置人之父即關係人CP00000000-B因施用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在臺東戒治所勒戒,已於114年2月出所,目前以就業為優先維持生計,且自114年9月起,未再與受安置人親子會面,經社工多次訪視關懷,其表示無力扶養受安置人,並於115年2月主動簽立收出養意願書;CP00000000-A現因案在監執行,事實上無法照顧受安置人。盤點受安置人非正式支持資源,無其他替代照顧人力可提供受安置人穩定照顧。關係人均表達出養意願並簽署相關文件,惟目前收出養媒合尚未有具體結果,為維護受安置人權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延長繼續安置受安置人3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及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東縣政府社會處兒少保護個案法庭報告書、保護個案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出養同意書影本及本院115年度護字第56號裁定為證(均置於卷附證物袋),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受安置人與關係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關係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關係人CP00000000-A之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均置於卷附證物袋)及115年度護字第56號卷宗核閱無訛。另經本院職權送請家事調查官對受安置人及關係人訪視調查評估,內容略以:受安置人(000年00月00日生)年約1歲10個月,目前安置於專業機構,大動作與語言發展狀況良好(已能使用3-4個字之語詞表達需求),生理發育及體位指標均落在同齡正常區間,且與機構照顧人員互動良好、建立正向依附關係。反觀關係人CP00000000-A目前因案於雲林第二監獄服刑中,關係人CP00000000-B經多次聯繫均未獲回應且涉及毒品案件,關係人即外祖父李○雲則因身兼二職負擔沉重房貸與生活費,明確表態無力資助或獨立扶養。考量雙親均無實際照護能力與意願,且均已同意出養,原生家庭完全缺乏適當之照顧人力與支持系統;現階段將受安置人繼續安置於專業機構,並由縣府持續辦理出養媒合及相關處遇,方能確保其人身安全、醫療照護與身心健全發展,最符合受安置人之最佳利益。又關係人CP00000000-A仍在監執行,自承無能力提供穩定照顧環境,已簽署出養同意書並同意延長安置;關係人CP00000000-B經多次聯繫皆未回覆,親職功能嚴重缺損且已同意出養;外祖父李○雲亦明確表態經濟與精力無法負擔,支持延長安置並儘速辦理出養。因原生家庭短期内完全無法恢復照顧功能,且無其他合適之替代照顧者或支持網絡,為維護受安置人之受撫育權、人身安全與健康成長,並利於縣府主管機關持續推動出養媒合及終止親權等後續法定處遇,確有延長繼續安置之必要。受安置人現年僅1歲10個月,雖語言發展良好、已能使用3至4個字之語詞表達日常簡單需求,但其心智、認知與整體口語表達能力尚未臻成熟,因年幼尚無法到庭或以語言完整陳述其法庭主觀意願與需求。惟經家調官實地訪視與機構照顧人員之觀察,受安置人於機構内適應狀況良好,對喜愛之照顧人員會展現依附行為與情緒反應,整體生活作息與發展均維持穩定,顯示目前之機構安置環境能給予其充分之安全感與穩定成長空間等語。有本院115年度家查字第163號家事事件調查報告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7至27頁)。聲請人非訟代理人復到庭陳稱:受安置人在機構處遇照顧,發展情形穩定,115年11月年滿兩歲,後續會再媒合家扶中心寄養照顧。最近訪視受安置人之狀況,其發展情形都穩定,每週都有醫生來定期檢查,希望可以媒合到出養,目前能適應機構生活、口語發展持續進步、情緒表現也穩定,符合同齡兒童之發展,與照顧者具正向依附關係。關於受安置人及其家庭後續之處遇,關係人均已經簽署出養同意書,加上親屬也沒有人願意照顧,關係人CP00000000-A要服刑,外公也無力照顧,後續處遇是走停止親權及出養,目前還沒有媒合之資訊,需要持續追蹤;對於上開家事事件調查報告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38頁)。CP00000000-B經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CP00000000-A則尚在監執行。綜上,堪認聲請人之主張屬實。

四、本院參考卷附個案法庭報告書及家事事件調查報告,兼酌受安置人尚屬稚齡,欠缺自我保護之能力,且無其他親屬得協助照顧受安置人,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受安置人之生命身體有立即危險,且若非延長繼續安置,恐不足以保護受安置人,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文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童毅宏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裁判日期:202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