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護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護字第91號聲 請 人 臺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饒慶鈴非訟代理人 N20165社工員受安置人 CP00000000 (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關 係 人 CP00000000-A (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

李○松 (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受安置人CP00000000自民國115年8月23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CP00000000-A於民國000年0月00日產下受安置人;受安置人之父即關係人李○松因前對其次女傷害致死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117年3月22日縮刑期滿),二人已於114年6月協議離婚。關係人CP00000000-A經濟狀況不穩定,對於受安置人照顧計畫傾向由其友人收養照顧,無法有穩定之經濟且缺乏具體照顧計畫,家庭支持系統不足,且過往有高風險照顧紀錄,評估其身心及經濟條件不足,缺乏承擔受安置人照顧之能力,為確保受安置人之人身安全及後續得受妥善照顧,經聲請人於114年8月20日16時緊急安置受安置人,嗣再經本院先後以114年度護字第84、109號、115年度護字第12及51號裁定繼續及延長安置。因關係人CP00000000-A甫自114年10月底就業,顯示其雖有就業與改善生活條件之意願,惟目前工作時間尚短,收入與積蓄還未穩定,仍不足以支應受安置人照顧所需;又關係人CP00000000-A居住狀況尚未穩定,於114年12月自臺東縣池上鄉搬遷至花蓮縣富里鄉與他人合住,目前仍在尋找合適之租屋處,尚未具備獨立且安全之居住環境,且關係人CP00000000-A正接受強制親職教育課程,甫於115年1月25日開始上課,親職功能尚在學習與轉化階段,尚需時間觀察其實際照顧功能之穩定度。另受安置人之外祖父母因身體及經濟因素,已明確表示無法再承擔照顧受安置人之責;受安置人之姨婆則持續負責受安置人胞姊之日常照顧,未曾表達承擔受安置人照顧意願與能量。評估關係人CP00000000-A目前親職功能、經濟條件及生活穩定度仍處於建立與調整階段,尚未達可立即承擔主要照顧責任之程度。為確保受安置人之安全及身心健康發展,持續追蹤關係人CP00000000-A生活、親職能力建構、經濟能力及居住環境等面向之持續性與穩定性,為維護受安置人權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延長繼續安置受安置人3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及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東縣政府社會處兒少保護個案法庭報告書、保護個案年籍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及本院115年度護字第51號裁定為證(均置於卷附證物袋),並經本院職權調取受安置人與關係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關係人李○松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及115年度護字第51號卷宗核閱無訛。另經本院職權送請家事調查官對受安置人及關係人CP00000000-A訪視調查評估,內容略以:衡酌受安置人目前年僅約1歲1個月,正處於身體大動作與細部動作發展之關鍵階段。

受安置人目前在專業機構内獲得妥善照料,飲食與生理發育均維持在同齡正常區間,且與褓姆、機構照護人員互動自然良好、情緒穩定;反觀關係人CP00000000-A目前因借住處無法續住,而與其乾哥等人租屋暫居於花蓮富里,且其目前多從事臨時工,收入與住所皆尚未穩定;此外,住院抗癌之受安置人外祖母已明確表示因身體欠佳無力協助照護,生父身分不明,若此時將受安置人送回功能嚴重缺損之原生家庭環境,恐有再度面臨疏忽照顧之高風險。因此,在關係人CP00000000-A能提供安全穩定之獨立住居所、穩定經濟收入並建立起妥適之照顧系統前,現階段將受安置人繼續安置於專業機構,方能確實保障受安置人之人身安全與身心健全發展,最符合受安置人之最佳利益。又關係人CP00000000-A雖同意繼續安置,然其目前謀生能力與居住環境極不穩定,且其自承尚未完成親職教育課程,尚需時間觀察其實際照顧功能之學習、轉化與穩定度;加之其原生家庭支持網絡均已明確表態完全無法提供照顧協助,生父身分及去向均不明,而關係人李○松亦因案在花蓮監獄服刑中,顯見其原生家庭短期内完全不具備接回受安置人並獨立照護之實質能力。為維護受安置人之受撫育權、人身安全與身心健康,並使關係人CP00000000-A有充足時間完成其已報名之職訓課程、改善經濟居住條件與穩定親職功能,本件確有延長繼續安置之高度必要。另受安置人因現年僅約1歲1個月,語言發展尚處於僅能使用疊字或以「抱」表達生理或情感需求之階段,認知與口語表達能力均未臻成熟,無法以語言表達其需求與主觀意願等語。有本院115年度家查字第151號家事事件調查報告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5至33頁)。又聲請人之非訟代理人到庭陳稱:受安置人目前在機構接受安置,24小時都有保母照顧,受安置人有按時打預防針,三餐都有餵食副食品,平時的情緒愉快、穩定,發展符合同齡小孩的常模,受安置人與關係人CP00000000-A一個月會有會面一次的安排,目前安排時間是1小時;對於受安置人及其家庭後續之處遇,關係人CP00000000-A目前有找到合適的住所,但考量經濟狀況及工作的關係,無法將受安置人接回照顧,未來期待外祖父母照顧受安置人,後續會安排親子會面,期待關係人CP00000000-A先有工作積蓄,穩定的住居所,並配合完成親職教育課程,後續追蹤關係人CP00000000-A親職教養的內化程度、經濟的改善程度,再增加會面的頻率及評估返家的可能性。自受安置人被安置開始,關係人CP00000000-A每個月穩定進行會面,目前會面都是安排在臺東社福中心,在會面前關係人CP00000000-A會主動積極預約親子館,在互動過程中,關係人CP00000000-A能夠有技巧地引導互動,互動情形溫馨且良好;關係人CP00000000-A評估自身狀況,仍無法讓受安置人短期返家,目前朝向讓外祖父母與受安置人建立關係;對於上開家事事件調查報告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40至42頁)。關係人CP00000000-A亦到庭陳稱:目前與乾哥、乾姐在花蓮縣富里鄉租屋同住,伊有在上生活補助的課程,上兩個月可以領補助,假日會去做臨時工包檳榔,之前在五金行工作,因為那邊工作不穩定,距離比較遠,所以換工作,目前有穩定收入,也有持續申請與受安置人會面,伊會與受安置人互動,與受安置人一起玩,引導受安置人玩遊戲,陪著受安置人,每個月都有會面;對於短暫返家,評估自身能力,居住可以,但現在經濟不允許,沒有辦法,先讓經濟穩定再讓受安置人回家;對於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所主張之事實理由及上開家事事件調查報告,均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41及42頁)。綜上,堪認聲請人之主張屬實。

四、本院參考卷附個案法庭報告書及家事事件調查報告,兼酌受安置人甫出生1年1月,欠缺自我保護之能力,且無其他親屬可以協助照顧受安置人,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受安置人之生命身體有立即危險,且若非延長繼續安置,恐不足以保護受安置人,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文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童毅宏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裁判日期:2026-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