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護字第92號聲 請 人 臺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饒慶鈴非訟代理人 J2064社工員受 安 置人 CA00000000-0 (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
CA00000000-0 (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關 係 人 CA00000000-0 (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
林○坤 (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受安置人CA○○○○○○○○-○、CA○○○○○○○○-○均自民國一一五年九月七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CA00000000-0、CA00000000-0(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居家生活環境惡劣,關係人即受安置人之母CA00000000-0(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之教養能力低落,受安置人身體質量指數(BMI),皆低於同齡發展數值,且四肢患有皮膚病,實有照顧不周之情事,自民國112年12月4日起由聲請人緊急安置,並經本院先後以112年度護字第88號、113年度護字第17、44、80、115號、114年度護字第2
2、60、88、116號、115年度護字第21及53號裁定繼續及延長安置受安置人。本件家庭重整處遇期間,關係人CA00000000-0聘請居家清潔人員協助處理,改善其室內空間環境,儲存空間與受安置人房間內堆積雜物已大部分清除,過往堆積於屋外、客廳及浴室垃圾已清運,客廳有較多活動空間,浴室、廚房及陽台部分也已協助清理,後續將定期追蹤關係人CA00000000-0維持居家環境整潔能力。另評估關係人CA00000000-0之照顧與教養知能薄弱需提升,於113年2月開立強制性親職教育使其提升親職照顧能力,已於同年12月22日完成24小時之團體課程及個人諮商課程。因關係人CA00000000-0認尚有接受諮商服務之需求,主動向聲請人提出,為利關係人CA00000000-0精神、情緒狀態穩定且內在能獲得正向資源與支持,聲請人協助申請個別諮商輔導服務,自114年10月25日起至同年12月止,共計提供6次服務,經追蹤及關係人CA00000000-0自述顯示,諮商服務對其內在情緒穩定及認知能力建構有正向效果。惟關係人CA00000000-0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經判處罪刑確定,易科罰金猶未繳清,致其經濟情形受嚴重影響,收入情形依舊不穩定。又關係人CA00000000-0目前財務管理、經濟來源、餐食準備及居住環境等方面均尚未達穩定,且受安置人對於正式返家後之生活保障存有疑慮,現階段仍有繼續安置之必要。另於115年8月17日至23日辦理較長天數之漸進式返家,並要求關係人CA00000000-0每日提供三餐餐食照片,以確認其基本生活照顧表現、財務及就業安排、居住環境改善情形與受安置人意願,評估後續返家或其他適切之安置處遇方向。再關係人CA00000000-0自115年6月起雖有穩定參加就業服務站之職訓課程,惟原定同年8月17日要出席證照考試,卻無故缺席,近期與關係人CA00000000-0討論其就業計畫,仍無具體規畫,考量受安置人返家後之基本照顧及居住環境改善仍有空間。為維護受安置人權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延長繼續安置受安置人3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及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東縣政府社會處兒少保護個案法庭報告書、保護個案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及本院115年度護字第53號裁定為證(均置於卷附證物袋),並有本院依職權所調取之受安置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關係人林○坤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關係人CA00000000-0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均置於卷附證物袋),且經本院調取115年度護字第53號卷宗核閱無訛。另經本院送請家事調查官對受安置人及關係人訪視調查評估,內容略以:經實地訪視受安置人,確認兩人目前生活及就學情況均十分穩定,且對於返家生活議題未展現積極意願、態度消極保留,評估安置符合受安置人之最佳利益。又關係人CA00000000-0雖主述有意願接受安置人返家共同生活,並稱已有具體就業、照顧計畫,惟就實際觀察,其未依所言偕受安置人前往高雄、參加證照考試,居家環境清潔亦有極大改善空間,加以持續無穩定經濟收入,是否有足夠之親職能力照顧受安置人尚有疑慮;關係人林○坤則已明確表明除按月給付扶養費外,無實質照顧之意願。綜上,受安置人之原生家庭無法提供保護教養,延長繼續安置實有必要。另受安置人均具表達能力,針對延長繼續安置,受安置人CA00000000-0表示:「返家很難、難到爆」等語;CA00000000-0隨後補充:「就算回家應該沒多久就會被退貨送回阿尼」、「我媽根本繳不起我的學費」等語;家調官進一步釐清,兩人皆稱關係人CA00000000-0經濟一直很差、應該沒辦法改變了,所以願意繼續住在機構。家調官另探詢若關係人CA00000000-0真的經濟穩定了是否願意返家?受安置人 CA00000000-0當下明顯猶豫未回答,CA00000000-0反問:「你該不會想回去吧?」,CA00000000-0立即回答;「不想、沒有要回去」等語。有本院115年度家查字第152號家事事件調查報告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5至36頁)。再聲請人之非訟代理人到庭陳稱:受安置人在安置處所穩定,雖有換安置機構社工,但社工沒有表示與受安置人相處上有摩擦狀況,CA00000000-0部分上學可以自己騎腳踏車,自理能力很好。CA00000000-0部分未來要升高一,對於升學方向仍處於迷惘的狀態,但可確定有升學的意願。目前受安置狀況穩定,作息及與同儕相處上狀況都良好,在機構生活照顧或表現上沒有出現異狀或需要特別處理的事件。對於受安置人及其家庭後續之處遇,目前目標仍是鼓勵關係人CA00000000-0,因關係人CA00000000-0持續領有受安置人之扶養費,社工評估此原因造成關係人CA00000000-0沒有工作動力,然卻沒有關係人林○坤聯繫方式,後續朝聯繫關係人林○坤或找到關係人CA00000000-0工作動力來處遇。另目前還是朝結束安置為目標,會再評估關係人CA00000000-0後續工作狀況及漸進式返家與兒少互動情形,於下半年度重大決策會議中提出結束安置之之議案;對於前揭家事事件調查報告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42頁);受安置人CA00000000-0亦到庭陳稱:目前在校上課情形還不錯,課有點多,但可以負荷,現在都自行騎腳踏車上下學,在機構內有受到妥善照顧,沒有不當對待情形;對於延長安置及家事事件調查報告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44頁);受安置人CA00000000-0則陳稱:有打算升學,但還在考慮想要升學的學校,課業方面,模擬考試成績評估可以上東女,在機構有受到妥善照顧,沒有不當對待情形;對於延長安置及家事事件調查報告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44頁)。關係人經通知均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綜上,堪認聲請人之主張屬實。
四、本院參考卷附個案法庭報告書及家事事件調查報告,兼酌受安置人均正值學齡階段,欠缺自我保護之能力,且無其他親屬得協助照顧受安置人,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受安置人之生命身體有立即危險,且若非延長繼續安置,恐不足以保護受安置人,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文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童毅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