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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重家繼訴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原 告 陳美月訴訟代理人 王泰翔律師被 告 陳洪陣

戴陳秀好陳秀美陳春華

陳美蕙陳美鳳陳建明訴訟代理人 劉冠怡被 告 陳建益

陳宋玉

陳禹晴法定代理人 陳美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兩造就被繼承人陳連評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之主張:被繼承人陳連評於民國112年10月4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本應由原告即三女陳美月、被告即配偶陳洪陣、長女戴陳秀好、二女陳秀美、四女陳春華、五女陳美蕙、六女陳美鳳、訴外人即長子陳登林共同繼承,應繼分各八分之一。因陳登林已於繼承開始前之97年1月13日死亡,其應繼分本應由子女即被告陳建益、陳建明、陳宋玉、訴外人陳衍融共同繼承,應繼分各三十二分之一,然陳衍融已於繼承開始前之111年5月3日死亡,是其應繼分應由其女即被告陳禹晴代位繼承。又被繼承人並未訂有遺囑,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復無不予分割之約定,而兩造就該遺產無法進行協議分割,爰依民法第1164條前段、第823條第1項前段、第824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准予裁判分割等語。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之答辯:㈠被告陳建益、陳宋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於115年3月3

0日共同具狀辯稱:被繼承人生前對於遺產之分配,已有明確意思表示,原告起訴主張之分割方案,顯與被繼承人生前遺願相左。被繼承人感念長女戴陳秀好未受正式教育,卻自幼承擔家庭扶養重責,貢獻良多,故生前多次於親友及子女面前明確囑咐,將坐落臺東縣○○鄉○○段00地號土地歸其取得,以資補償與酬謝,原告所提分割方案完全忽視此一事實,其分配比例與分配標的顯失公平等語。嗣被告陳宋玉復於115年6月1日具狀辯稱:關於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唯有變價分割,方屬客觀公允;關於存款部分,則同意按金融機構函覆之實際餘額分配等語;被告陳建益則於準備程序時到場陳稱:如果只是要分割為分別共有而非實物分割,則同意原告之主張等語。

㈡被告陳禹晴及法定代理人陳美娟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

於115年6月4日具狀陳稱:本件遺產分割後採變價分配,若採變價分配,建請兩造同意共同委託合法不動產仲介經紀商,以市場實價變賣附表一所示不動產,賣得價金扣除土地增值稅及必要費用後,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配等語。

㈢被告陳洪陣、戴陳秀好、陳春華、陳美鳳、陳秀美均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於115年6月8日共同具狀陳稱:陳建益、陳宋玉稱被繼承人之遺願係將土地全由戴陳秀好繼承云云,然被繼承人生前並無作成遺囑,戴陳秀好本人亦無意為此主張。又被繼承人晚年均由原告陳美月照顧,陳建益、陳宋玉平日對於被繼承人漠不關心,迨被繼承人死亡後,始對原告橫生質疑,令人費解等語。聲明:同意原告於115年3月26日民事陳報狀所載之分割方法,請求依應繼分比例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㈣被告陳建明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其訴訟代理人劉冠怡於準備程序時到場陳稱:同意原告之分割方案等語。

㈤被告陳美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⑴直系血親卑親屬

;⑵父母;⑶兄弟姊妹;⑷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除有法律規定、契約另有訂定或遺囑禁止分割遺產者外,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47條、第1148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151條、民法第1164條復已揭示。

㈡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於112年10月4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

遺產,本應由原告陳美月、被告陳洪陣、戴陳秀好、陳秀美、陳春華、陳美蕙、陳美鳳、訴外人陳登林共同繼承,應繼分各八分之一。因陳登林已於繼承開始前之97年1月13日死亡,其應繼分本應由子女即被告陳建益、陳建明、陳宋玉、訴外人陳衍融共同繼承,應繼分各三十二分之一,然陳衍融已於繼承開始前之111年5月3日死亡,是其應繼分應由其女即被告陳禹晴代位繼承等情,業據提出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暨除戶謄本、兩造戶籍謄本、陳登林與陳衍融除戶謄本及附表一所示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見114年度家調字第196號卷,下稱家調卷,第11至38及41至72頁),並有臺東縣成功地政事務所114年12月9日東成地登記字第1140005799號函所附土地登記申請書、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114年12月9日南區國稅臺東營所字第1142368251號函所附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臺東縣稅務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新店檳榔路郵局郵政綜合儲金簿、新港區漁會存款存摺、臺東縣東河鄉農會活期性存款存摺、臺東縣成功地政事務所115年1月12日東成地登記字第1150000038號函所附土地登記申請書、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臺東縣稅務局115年1月5日東稅房字第1150100111號函所附房屋稅籍證明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5年2月25日儲字第1150014907號函所附客戶各類儲金帳戶查詢、東河鄉農會115年2月26日河鄉農信字第1150000081號函所附支票/存摺存款對帳單及新港區漁會115年2月25日東新漁十八信字第1150000774函等件附卷可稽(見家調卷第151至174、177至183、201至208、211至231、235、237、269、271、275、277及281頁),且有本院依職權所調取之被繼承人親等關聯(二親等)、陳登林與陳衍融親等關聯(一親等)查詢結果及兩造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存卷可參(見家調卷第95至112及121至135頁),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㈢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

分割之規定,民法第83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將公同共有之遺產,變更為分別共有,係使原公同關係消滅,另創設繼承人各按應有部分對遺產有所有權之新共有關係,其性質應仍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查被繼承人陳連評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由兩造共同繼承,並無不得分割之限制,亦無不予分割之約定,因兩造於起訴前就該遺產無法協議分割,則原告請求判決分割該遺產,以終止公同共有關係,於法有據。

㈣再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

人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查被告陳洪陣、戴陳秀好、陳秀美、陳春華、陳美鳳、陳建明及陳建益,均同意依原告主張就附表一所示遺產,按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别共有;被告陳宋玉及陳禹晴則希望採變價分割,再依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分配;被告陳美蕙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具體分割方案,以供本院參酌。本院審酌,依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除於法無違外,亦不損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況除被告陳美蕙、陳宋玉及陳禹晴外之其他繼承人,均同意原告上揭分割方法,而全體共有人若取得分別共有,對所分得之應有部分均得以自由單獨處分或另行訴請分割,而應有部分較少者,亦可於分割共有物訴訟中主張以金錢補償,藉以保障自身權益,並兼顧應有部分較大者之共有人權益。是本院審酌兩造利益,並顧及公平原則,認以將附表一所示遺產分割為分別共有較為妥適。

㈤綜上,本院審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分割後之經

濟效用、各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認為應以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較為適當。是原告主張就被繼承人陳連評死亡時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别共有,尚符合遺產之經濟利用與共有人之全體利益,自無不合,爰將被繼承人陳連評之遺產分割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㈥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因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且兩造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較為公允,爰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文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童毅宏附表一:遺產標的編號 種類 坐 落 (地號、門牌號碼)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持分) 金額 (新臺幣) 1 土地 臺東縣○○鄉○○段00地號 5,354.00 全 2 土地 臺東縣○○鄉○○里段000地號 4,668.87 全 3 土地 臺東縣○○鄉○○里段000地號 4,103.98 全 4 土地 臺東縣○○鄉○○里段000地號 3,054.99 全 5 房屋 臺東縣○○鄉○○村○○00號 114.00 全 6 存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 1,561元及利息 7 存款 新港區漁會 帳號:0000000000000000 16,828元及利息 8 存款 臺東縣○○鄉○○ ○號:0000000000000000 1,948元及利息

附表二:應繼分比例繼承人 應繼分 陳美月 1/8 陳洪陣 1/8 戴陳秀好 1/8 陳秀美 1/8 陳春華 1/8 陳美蕙 1/8 陳美鳳 1/8 陳建明 1/32 陳建益 1/32 陳宋玉 1/32 陳禹晴 1/32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