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八號
上 訴 人 乙○○被 上訴人 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分擔額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捌仟參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范智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春菊
裁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0-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