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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88 年小上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小上字第八號

上 訴 人 利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清良被上訴人 甲○○右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台東簡易庭八十八年十月十二日所為小額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東小字第一一五號)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所提之上訴狀並未表明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揆諸首揭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 林雅鋒~B法 官 齊 潔~B法 官 姜麗香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陳俊德

裁判日期:2000-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