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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89 年家訴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家訴字第一五號

上 訴 人 乙○○兼 右一人特別代理人 丙○○被 上訴人 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停止監護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捌仟零肆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仟貳佰零叁元,逾期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 簡慧娟~B法 官 張震武~B法 官 范智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春菊

裁判日期:200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