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東簡字第一七三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投資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捌萬元,折合銀圓玖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圓玖佰參拾肆元,折合新臺幣貳仟捌佰零貳元,原告並已繳付新臺幣肆拾伍元,尚欠繳新臺幣貳仟柒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B法 官 范智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春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