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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一號

上 訴 人 丙○○訴訟代理人 張政衡律師被 上訴人 己○○

乙○○戊○○甲○○丁○○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范智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春菊

裁判日期:2001-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