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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89 年重訴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

原 告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丁○○送達代收人 戊○○被 告 乙○○兼 訴 訟代 理 人 丙○○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二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 簡慧娟~B法 官 范智達~B法 官 張震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李學華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等
裁判日期:200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