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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89 年重訴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一號

上 訴 人 丙○○○

戊○○丁○○己○○乙○○甲○○被 上訴人 庚○○右當事人間因本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一號返還紅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六百三十八萬六千四百十五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九萬六千三百九十一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四 日~B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 法 官 陳兆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六 日~B 法院書記官 林建成

裁判案由:返還紅利等
裁判日期:2005-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