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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0 年東簡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三九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交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台東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潘正苓

裁判案由:交還房屋等
裁判日期:200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