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三九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交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台東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潘正苓裁判案由:交還房屋等裁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