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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0 年補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一九號

原 告 統一安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原告因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壹萬陸仟零肆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柒佰貳拾壹元,折合新台幣伍仟壹佰陸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壹佰壹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李昆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張夜明

裁判日期:200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