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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0 年補字第 3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三一三號

原 告 甲○○右原告請求確認遺囑有效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李昆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張夜明

裁判日期:2001-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