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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0 年補字第 3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三二○號

原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亦豐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折合銀圓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貳萬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李昆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張夜明

裁判日期:2001-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