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八五號原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契約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壹萬肆仟壹佰玖拾元,折合銀圓壹拾柒萬壹仟參佰玖拾柒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仟柒佰拾肆元,折合新臺幣伍仟壹佰肆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簡慧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張夜明
裁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1-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