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八號
原 告 甲○○
乙 ○被 告 丙○○
丁○○戊○○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財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 官 李昆曄~B 法 官 黃明展~B 法 官 魏于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春菊
裁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1-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