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三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分行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乙○○ 原住台北縣樹林市○○街○○號被 告 甲○○ 原住屏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因被告二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 官 李昆曄~B 法 官 張震武~B 法 官 魏于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春菊
裁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1-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