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七號原 告 甲○○
送達代收被 告 丙○○右原告請求被告交還房屋及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臺幣一佰四十五萬三千九百三十六元,折合銀圓四十八萬四千六百四十六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四千八百四十七元,折合新臺幣一萬四千五百四十一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柯姿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潘正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