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保險字第三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丙○○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理賠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 官 李昆曄~B 法 官 柯姿佐~B 法 官 魏于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春菊裁判案由:返還保險理賠金裁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2-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