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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1 年保險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保險字第三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丙○○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理賠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 官 李昆曄~B 法 官 柯姿佐~B 法 官 魏于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春菊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理賠金
裁判日期:2002-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