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保險字第四號
原 告 統一安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蒼生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 官 李昆曄~B 法 官 柯姿佐~B 法 官 魏于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春菊
裁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2-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