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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1 年婚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一九二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

(現在臺灣高雄監獄強制治療中)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九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 李昆曄法 官 林永村法 官 徐文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陳敏捷

裁判案由:離婚
裁判日期:2003-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