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一九二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 (現在臺灣高雄監獄強制治療中)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九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 李昆曄法 官 林永村法 官 徐文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陳敏捷裁判案由:離婚裁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3-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