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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1 年小抗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小抗字第一號

抗 告 人 甲○右抗告人對於本院成功簡易庭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所為裁定(九十一年度成小字第一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始得以裁定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原服務於台灣新生報社,於民國八十二年三月三日屆齡退休,退休之後因脊椎長有骨刺等疾病,一直輾轉病榻,並於九十一年六月四日進入慈濟醫院住院檢查,同年六月六日出院,且繼續門診服藥,然因病痛未減輕,再於同年月二十七日赴台北市中興醫院住院治療,由主治醫師林木棟施神經阻斷術,七月二日出院後不料疼痛加厲,九月四日又赴桃園文禾骨科診所求診,由游文和醫師動雷射切除術,病痛始稍為減輕,但仍在花蓮市中醫診所繼續進行復建,故抗告人年紀老邁,又受骨刺疾病折磨而不良於行,鈞院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出庭通知書復因孩童代收疏未轉知,致未能長途跋涉到鈞院出庭作證,絕無忽視鈞院通知之意,抗告人並非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原裁定科處證人罰鍰,適用法規有所不當,應予廢棄等語。

三、經查,抗告人主張:伊原服務於台灣新生報社,於八十二年三月三日屆齡退休,退休之後因脊椎長有骨刺等疾病,一直輾轉病榻,並於九十一年六月四日進入慈濟醫院住院檢查,同年月六日出院,且繼續門診服藥,然因病痛未減輕,再於同年月二十七日赴台北市中興醫院住院治療,由主治醫師林木棟施神經阻斷術,直至七月二日出院等情,業據其提出台灣新生報社函、台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證明書、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臺北市立中興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為證,自堪信為真實。又抗告人係00年0月0日出生,住花蓮縣花蓮市○○路○○○巷○弄○○○號,於原審通知出庭作證日即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已為七十四歲之高齡,並因上開疾病住院治療至九十一年七月二日,已如前述,則抗告人主張:抗告人年紀老邁,又受骨刺疾病折磨而不良於行,致未能長途跋涉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到院出庭作證等語,應為可採,是抗告人並非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揆諸首開說明,原裁定科處抗告人罰鍰,其適用法規顯有所不當,抗告人據此請求將原裁定廢棄,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三項、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二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 李昆曄~B法 官 徐文瑞~B法 官 林永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春菊

裁判案由:裁處證人罰鍰
裁判日期:2003-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