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五號
上 訴 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上訴人 台東縣太麻里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耕作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貳仟玖佰伍拾玖元,折合銀元肆仟陸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陸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壹佰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魏于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春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