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七號
聲 請 人 臺東池上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啟益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肆佰陸拾叁萬柒仟零陸拾元後,本院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一八七三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六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兩造間給付工程款強制執行事件,業經其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現由本院受理中等情,聲請准許供擔保裁定停止本院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一八七三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右開執行卷宗及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六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卷宗核閱屬實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黃莉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彭添財
裁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2-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