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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1 年補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二號

原 告 乙○○被 告 勝鴻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保險理賠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折合銀圓肆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肆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肆仟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李昆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張夜明

裁判日期:2002-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