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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退還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玖拾貳萬捌仟元,折合銀元玖拾柒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玖仟柒佰陸拾元,折合新台幣貳萬玖仟貳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魏于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春菊

裁判案由:退還租金
裁判日期:2002-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