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七號
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台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監造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萬陸仟肆佰零肆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監造費等事件,歷經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八五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0六號、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一六九六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三0號、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三八號判決確定,第一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送達郵費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 日~B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 法 官 陳兆翔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B 法院書記官 林建成附計算書:
第一審裁判費 一萬八千三百三十一元。
送達費 三百七十四元。 聲請人繳納五百一十元,剩餘一百三十
六元移送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第二審送達費 一百三十六元。
第三審裁判費 二萬七千四百九十五元。
律師酬金 五萬元 律師酬金於民事財產權之訴訟,在訴訟
標的金額百分之三以下。最高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及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支給標準第八條參照。
本件聲請送達費 六十八元。
合計 九萬六千四百0四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