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七四號
聲 請 人 甲○○法定代理人 丙○○
更名前為陳麗相 對 人 乙○○ 住彰化右當事人間因給付教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萬柒仟伍佰捌拾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教養費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東簡字第二六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陳報狀所列第一審送達郵費其中新台幣(下同)一百零二元已經退還聲請人,及執行費新臺幣七百元、假扣押聲請費四十五元、郵票費一百七十元非屬本件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蔡寶樺附計算書第一審裁判費 七萬七千零二元。
送達費 五百七十八元。
合計 七萬七千五百八十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許瑞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