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九五號
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右當事人間因確認通行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伍佰伍拾柒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東簡字第一二三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第一審裁判費逾新臺幣(下同)四千七百八十五元(聲請人誤列為六千七百八十五元)及送達郵費中之逾越二百七十二元部分並未耗用業已退郵,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B法 官 蔡寶樺附計算書第一審裁判費四千七百八十五元。
送達費二百七十二元。
鑑定費四千元。
勘驗旅費一千五百元合計一萬零五百五十七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許瑞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