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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2 年補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五二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甲○○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伍萬玖仟肆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零伍拾壹元,折合新台幣陸仟壹佰伍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壹佰零捌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拾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李昆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李啟英

裁判日期:2003-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