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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2 年補字第 2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三號

原 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乙○○原告因請求償還犯罪被害人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參萬捌仟陸佰捌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伍佰肆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參仟陸佰貳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參仟伍佰柒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李昆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李啟英

裁判日期:2003-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