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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2 年補字第 2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一三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原告因請求給付房屋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伍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佰陸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壹仟柒佰零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陸佰伍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李啟英

裁判日期:2003-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