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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2 年補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一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律師被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土地抵押權塗銷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點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李昆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李啟英

裁判日期:2003-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