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訴訟代理人 黃喜祥複 代理 人 簡志弘
王明仁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八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廖建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蔡辛源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訴訟代理人 黃喜祥複 代理 人 簡志弘
王明仁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八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廖建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蔡辛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