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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20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號

原 告 乙○○

甲○○○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被 告 丁○○ 住

戊○○ 住右 二 人訴訟代理人 丙○○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抵押權塗銷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被告丁○○應將原告乙○○所有坐落於臺東縣○○鄉○○段第四八地號土地、面積一千三百八十平方公尺、收件字號為民國(下同)八十八年東關地所字第000二一五號、登記日期為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之抵押權設定登記塗銷。

被告戊○○應將原告甲○○○所有坐落於臺東縣○○鄉○○段第四九地號土地、面積四千九百九十平方公尺、收件字號為八十八年東關地所字第000二一四號、登記日期為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之抵押權設定登記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訴外人古天德(即被告甲○○○之外孫)未得原告之同意,竟分別將原告乙○○所有坐落位於台東縣○○鄉○○段第四八地號土地,為被告丁○○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之抵押權;原告甲○○○所有坐落位於台東縣○○鄉○○段第四十九地號土地(上開二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被告戊○○設定本金最高限額一百萬元之抵押權。原告雖均被列為前揭抵押權之債務人,惟兩造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前揭二筆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存續期間,均自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一月十五日起至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止,故系爭抵押權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存續期間屆滿後,確定無所擔保之債權存在,則擔保債權之系爭抵押權亦失所附麗。有臺東縣關山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案件補正通知書、印鑑證明書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

貳、被告則以:訴外人古天德與訴外人丙○○(即被告戊○○之配偶)為朋友關係,古天德前曾以做生意、配偶之醫藥費、台東家裡之開銷、繳交系爭土地之貸款利息為由,陸續向丙○○借款,丙○○曾因資金不便,而向被告丁○○借款以轉貸古天德,八十八年一月間古天德經被告之同意後,單獨持被告之身份證影本及印章,以原告為抵押債務人、義務人,分別將系爭土地先後為被告設定系爭抵押權,目前古天德尚結欠丙○○約一百五十五萬元等語置辯。有支票影本三只為證,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參、兩造不爭之之事實:古天德前陸續向丙○○借款,嗣逕以原告為抵押債務人、抵押設定義務人,將系爭土地分別為被告設定系爭抵押權,系爭抵押權存續期間自八十八年一月十五日起至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止,本件借款係存在於古天德與丙○○間等情,業經兩造所不爭,復有兩造所提前揭資料為證,應堪認定為真實。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經兩造同意整理並協議限縮爭點為:於系爭抵押權存續期間屆滿時,被告對原告是否有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之存在?

二、按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規定,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又土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之效力。故抵押權人僅能依設定登記之內容行使權利,是抵押債務人究為何人?應以設定登記之內容為準(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二四三二號判例可資參照)。次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存續期限一旦屆滿,該抵押權即因而歸於確定,凡在存續期間所發生之債權,皆為抵押權效力所及;而抵押權為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倘無所擔保之債權存在,抵押權即無由成立,自應許抵押人請求塗銷該抵押權之設定登記(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五五七號、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七號判決可資參照)。故最高限額抵押契約定有存續期間者,於擔保之存續期間內可發生之債權,於期間屆滿時,已確定未發生者,依抵押權之從屬性,應許抵押人請求塗銷抵押權定登記。

三、經查: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存續期間業經屆滿,而兩造間並無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一節,業經原告陳述在卷,復經被告自承「(本件的借款人是否為古天德?)是的。」、「(本件的借款是否存在古天德跟被告之間?)是的。」、「(本件原告二人所有不動產之抵押債務人及抵押義務人是否均為原告?)是的。」、「(原告本人有無向被告借款?)借款人是古天德,並不是原告。」、「(系爭抵押權存續期間屆滿時,是否對原告有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沒有。」等語(均見本院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筆錄),雖被告以古天德曾說伊家族均知悉以系爭土地向被告借款等語置辯(見本院九十二年四月十日言詞辯論筆錄),惟被告就系爭抵押權係原告向其借款而所設定一節,並未舉證以實其說。是堪信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伍、綜據上述,本件原告主張兩造於系爭抵押權存續期間屆滿時,並無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則系爭抵押權已失所附麗,爰訴請塗銷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抵押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陸、至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柒、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B臺灣臺東地方院法院民事庭~B 法 官 陳兆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B 法院書記官 林建成

裁判日期:2003-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