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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2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三號

原 告 周黃玉枝即東林企業社

乙○○○○○○全日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

甲○○被 告 吉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廖建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蔡辛源

裁判日期:2004-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