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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2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七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李昆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李啟英

裁判日期:2003-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