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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3 年司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右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指定甲○○○為長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長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長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並經該公司股東臨時會決議指定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九 日~B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 法 官 陳兆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九 日~B 法院書記官 林建成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裁判日期:2004-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