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六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乙○○相對人即債權人 台東縣台東地區農會法 定 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一六二號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財產之強制執行,聲請鈞院以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一六二號裁定准對聲請人之財產執行假處分在案,惟迄未起訴,爰聲請裁定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以上開裁定准對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處分後,並於同年五月二十日對聲請人提起土地所有權塗銷登記之本案訴訟(九十三年度重訴七號)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核無訛。是相對人既已對聲請人提起前開民事訴訟,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B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 法 官 陳兆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B 法院書記官 林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