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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3 年補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四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原告因請求給付房屋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陸萬零伍佰玖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貳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貳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李啟英

裁判日期:2004-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