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號
原 告 美商美國運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乙○○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叁萬叁仟柒佰壹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伍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伍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九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李啟英
裁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4-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