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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3 年補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八號

原 告 甲○○被 告 丙○○

乙○○盈泰企業有限公司右 一 人法定代理人 丙○○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約事宜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其價額在新台幣(下同)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壹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九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李昆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李啟英

裁判日期:2004-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