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不動產贈與事件,因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 官 李昆曄~B 法 官 陳兆翔~B 法 官 袁雪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徐源坤